北大医院公费医疗、医疗照顾人员住院须知
1. 因病住院在办理住院手续时,需出示“身份证”和“公费医疗证”或“高干医疗证”,全额交住院押金(现金、支票均可)。
2. 住院期间押金不足时,请尽快到住院处补交住院押金,以免影响治疗。
3. 住院期间使用的药品、检查、治疗等项目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三大目录执行。
4. 住院期间使用单项费用超过500元(含)以上的贵重医用材料(含一次性医疗器械、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)个人负担50%。
5. 住院期间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外的药品、诊疗项目及超标准服务设施等,
个人全部自费。并需由医师填写“特种检查、治疗、自费项目协议书”,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。
6. 住院期间不能发生门诊现金费用,如有门诊会诊费用一律回出院处记帐。
7. 住院期间患者不能发生“代垫费”。特殊情况(我院不能做的化验或检查)填写“诊断证明书”,先到住院处办理手续后,由患者个人现金垫付,同时到出院处记帐。
8. 安装在体内的人工器官,纳入报销范围的费用最高标准如下:
(1).心脏起搏器:单腔的每套报1.4万元、双腔的每套报1.8万元、临时的每套报6000元。
(2).心脏瓣膜:生物膜每套7000元、机械膜每套8000元;
(3).人工晶体每个668元;
(4).人工关节:人工髋关节每套4500元、人工膝关节每套5000元、人工骨股头每套3300元;
(5).安置其它体内人工器官最高费用标准为18000元。
9. 器官移植、组织移植纳入报销范围的费用标准如下:
(1)列入报销范围的项目:肾脏移植、角膜移植、骨髓移植、血管移植、皮肤移植、骨移植。
(2)器官移植源、组织移植源(包括配型费)所需的有关费用需个人全部负担。
10.出院带药时,只限于住院期间所用药品,原则上不得超过7日量,行动不便的可开2周量。
11.医疗照顾人员在住院期间使用某些自费药品,可由主管医生开具“疾病诊断证明书”,到医保办审核盖章,再交单位到北京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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